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中国丁玲研究会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丁玲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DING LING INSTITUTE(CDLl),缩写:CDLI。

  第二条 本团体是文艺理论工作者、丁玲研究的教学工作者、编辑工作者、与丁玲研究关系密切的人员(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填写组织性质,比如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活动地域是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一)本会宗旨是组织、推动对享有国际声誉的著名作家丁玲及其文学成就的研究,着重研究她成为一位无产阶级革命作家的思想发展、艺术风格以及她的创作在各个历史时期产生的作用和国际文坛上产生的影响;总结经验,以光大革命文艺传统,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推动我国新文学的继续发展,促进国际进步文化交流。

   (二)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的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紫缘路19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范围描述必须具体、明确,填写时请注意格式,可首行空两格)

(一)每三年主办一次全国或国际性丁玲学术研讨会,不定期举办丁玲研究青年论坛以推动丁玲学术研究,活跃文艺评论,促进国际进步文化交流;

(二)每年编印《丁玲研究》4期,以推动丁玲研究发展,促

进学术交流;

    (三)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丁玲研究学术论文专集,选编

丁玲研究系列丛书,以展示丁玲研究学术成果;

    (四)组织创作人员创作、改编反映丁玲生平及作品的影视

作品,协助影视部门做好上述作品的拍摄工作,以扩大丁玲及其

作品的影响;

    (五)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主办或参与丁玲文学奖评奖,

促进社会主义文艺创作的进步繁荣;   

    (六)开展有关丁玲研究的学术讲座及咨询服务

   

第三章

  第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本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一般最多二年)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最后一句本团体是否设立常务委员会的选择,仅用于系统判断,不会打印)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十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17年3月25日第7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